三塘镇村民包某明知野生红豆杉属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仍私自采伐。9月26日,织金法院深入三塘镇街上村开展巡回审判,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判决就近补种红豆杉(人工培植)株,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
年至年,被告人包某两次在织金县后寨乡某村的山坡上非法采伐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12株,移栽到自家的地里。公安机关于年4月将其查获,现场扣押了包某非法采伐的植物。经鉴定,该12株植物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于国家Ι级保护树种。案发后,包某非法采伐的红豆杉已移交至织金县林业局生态建设投融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栽种,截至年8月11日只存活3株。
自火锅
12月2日
全场酒水
庭审现场
因包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Ι级保护植物红豆杉12株,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破坏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来源:毕节视野编辑:小鱼责编:肥肥君商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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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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